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及通知·2005-07-05 08:00· 2005-07-05AI 评分42北京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失效)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AI 导读北京市要求建设单位三日内将代收维修资金汇缴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未及时上缴视为挪用。1999年前归集资金需在9月1日前补缴,物业企业需提交详细资金使用报告。违规挪用将面临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来源: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及通知 · zjw.beijing.gov.cn#维修资金#政策调控#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