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湖北省老房子改‘好房子’项目竞赛综合评审举行
第二届湖北省老房子改‘好房子’项目竞赛综合评审举行,24个优秀项目入围,涉及空间优化、节能改造、适老化设计、智慧家居应用等方面。
第二届湖北省老房子改‘好房子’项目竞赛综合评审举行,24个优秀项目入围,涉及空间优化、节能改造、适老化设计、智慧家居应用等方面。
南昌市住建局公告,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的业主,可申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并办理注销手续。需提供身份证件、房屋灭失证明、拆迁协议等材料,办理地址为红谷滩区香江路199号,咨询电话0791-86719265。
推荐理由:原文明确了房屋灭失后维修资金提取的申请条件和流程,便于物业系统对接办理相关业务。
泰安市建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平台,实现交存、使用、表决、监管全流程数字化管理,通过数据共享和业财一体化提升资金安全与服务效能。
上海普陀区房管局申请将石岚新村25-27号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列入全市实施计划,涉及88户居民,项目概算约1.9亿元,采用功能置换+内部分割方案实现厨卫独用。
伊春市金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金额为360,000.00元,采购标的为伊春金林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服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0日14时00分。
昆山将2196部老旧电梯纳入更新计划,获3.29亿元国债支持,同时试点电梯维修保险,2800余台电梯完成投保,保费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统筹账户拨付。
遂川县智慧房产综合管理系统国产化适配升级改造暨维修资金清洗整理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748000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
遂川县智慧房产综合管理系统国产化适配升级改造暨维修资金清洗整理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748000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
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迁移项目第1包招标公告发布,预算金额192.37万元,其中第1包185.86万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8点30分。
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迁移项目第2包招标公告,预算金额2.79万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8点30分。
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迁移项目第3包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3.72万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8点30分。
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迁移项目第2包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2.79万元,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
南昌市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拓宽资金使用场景并优化使用流程。
推荐理由:原文明确了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场景的拓展和流程优化措施,便于相关系统对接政策要求进行功能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告,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情况。该措施旨在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的监管,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吉林省住建厅公开征求《关于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9月21日;涉及预结算、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等环节监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31年7月19日。
嘉友互联为石家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整治提供技术方案,包括数据上报功能开发、全流程透明监管和建账到户服务。
南昌市发布通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明确申请主体、公示机制、预算审核及施工单位选聘流程。
推荐理由:原文明确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公示流程及工程预算审核要求,有助于系统实施方理解资金监管流程和合规要点。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将《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以继续做好本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广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期限设置、调整材料提交要求并完善申报材料模板。
推荐理由:原文明确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优化措施,便于相关单位调整系统对接和操作流程。
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动态调整(第一期);自通知发布日起施行,已发招标文件或签合同的仍按原约定执行;由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北京市住建委等三部门发布通知,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删除第五条中关于施工单位名录及附件6,取消第七条及附件8。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有关单位收到通知,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示范文本,以供参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要求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预售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过户及房屋权属登记相关问题,要求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相关证明,并规定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需提供交款证明。
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通知要求各区县建委遵照执行,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流程。附件包含程序性规定及使用申请审核表。
北京市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住宅200元/建筑平方米。业主需在入住前交存,已按原标准交存的可办理多退少补。非住宅物业也需按此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北京市要求业主委员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不得擅自变更。开户行不得提供额外服务或采取不正当营销手段,违规将取消资格。专项维修资金仅可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确保资金安全。
北京市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集中发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卡,由光大银行负责。业主可通过银行网点、自助机或电话查询资金本金、利息及使用情况,查询卡免收年费和手续费。未及时领取的业主可凭身份证到银行咨询办理。
北京市要求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需提供该收据,否则不予办理过户和登记。收据将存入房屋交易档案。
北京市要求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者按购房款2%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需代收并存入指定账户。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20%至30%比例提取,购房者按2%缴纳,未缴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要求建设单位三日内将代收维修资金汇缴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1999年1月1日前代收资金须在9月1日前上缴,1999年1月1日前归集资金需在12月31日前提交详细报告。未按时汇缴视为挪用,将面临罚款、吊销资质或刑事责任。
北京市要求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落实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工作,将资金本金及利息分配至购房人户下。中心根据京政发[1992]35号等文件规定,对不同来源资金进行分类记账到户或到幢。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执行,确保资金分户准确。
北京市要求建设单位三日内将代收维修资金汇缴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未及时上缴视为挪用。1999年前归集资金需在9月1日前补缴,物业企业需提交详细资金使用报告。违规挪用将面临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自2004年9月1日起,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业主需在办理交易过户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非住宅业主按购房款2%或1%比例交纳,独幢非住宅按业主数量确定比例。接收单位应交维修资金金额按商品房平均价格的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