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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及通知·· 2004-08-30AI 评分48

关于住宅区内非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失效)关于住宅区内非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AI 导读

自2004年9月1日起,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业主需在办理交易过户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非住宅业主按购房款2%或1%比例交纳,独幢非住宅按业主数量确定比例。接收单位应交维修资金金额按商品房平均价格的2%计算。

来源: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及通知 · zjw.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