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及通知·· 2006-10-09AI 评分30
北京市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
(失效)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 (京建物〔2005〕691号)
AI 导读
北京市要求建设单位三日内将代收维修资金汇缴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1999年1月1日前代收资金须在9月1日前上缴,1999年1月1日前归集资金需在12月31日前提交详细报告。未按时汇缴视为挪用,将面临罚款、吊销资质或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及通知 · zjw.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