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开征求《关于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
吉林省住建厅公开征求《关于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9月21日;涉及预结算、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等环节监管。
吉林省住建厅公开征求《关于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9月21日;涉及预结算、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等环节监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31年7月19日。
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动态调整(第一期);自通知发布日起施行,已发招标文件或签合同的仍按原约定执行;由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北京市住建委等三部门发布通知,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删除第五条中关于施工单位名录及附件6,取消第七条及附件8。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通知要求各区县建委遵照执行,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流程。附件包含程序性规定及使用申请审核表。
北京市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住宅200元/建筑平方米。业主需在入住前交存,已按原标准交存的可办理多退少补。非住宅物业也需按此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北京市要求业主委员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不得擅自变更。开户行不得提供额外服务或采取不正当营销手段,违规将取消资格。专项维修资金仅可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确保资金安全。
北京市要求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需提供该收据,否则不予办理过户和登记。收据将存入房屋交易档案。
北京市要求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者按购房款2%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需代收并存入指定账户。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20%至30%比例提取,购房者按2%缴纳,未缴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要求建设单位三日内将代收维修资金汇缴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1999年1月1日前代收资金须在9月1日前上缴,1999年1月1日前归集资金需在12月31日前提交详细报告。未按时汇缴视为挪用,将面临罚款、吊销资质或刑事责任。
北京市要求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落实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工作,将资金本金及利息分配至购房人户下。中心根据京政发[1992]35号等文件规定,对不同来源资金进行分类记账到户或到幢。各单位需按文件要求执行,确保资金分户准确。
北京市要求建设单位三日内将代收维修资金汇缴至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未及时上缴视为挪用。1999年前归集资金需在9月1日前补缴,物业企业需提交详细资金使用报告。违规挪用将面临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自2004年9月1日起,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业主需在办理交易过户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非住宅业主按购房款2%或1%比例交纳,独幢非住宅按业主数量确定比例。接收单位应交维修资金金额按商品房平均价格的2%计算。